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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採油工程處鐵砧山礦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

刊登日期:2021/8/31
發文日期:2021/8/27
發文文號:府環水字第1100056195B號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採油工程處鐵砧山礦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5日辦理旨揭計畫審查會議結論。
三、本府110年6月29日府環水字第1100040920號旨揭整治計畫核定函。
公告事項:一、旨揭計畫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5日辦理審查會議決議原則通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旨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書審查。
二、旨揭計畫於110年4月22日至5月17日陳列、揭示後,經本府110年6月29日府環水字第1100040920號函核定,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19日環署土字第1101116260號函備查在案。
三、旨揭計畫之重要事項,臚列如次:
(一)整治方法:(詳見計畫第七章)
本計畫執行內容包括污染土壤及污染地下水之改善整治工作,場址洩漏源之污染土以開挖方式移除,並以生物堆復育處理,開挖坑回填乾淨客土後設置整治井進行現地地下水污染改善。整治井內容包括土壤氣體抽除井、雙相抽除井、曝氣井以及注藥井等,改善過程中進行各類井之影響半徑試驗,配合現場監測之參數調整系統操作,以現地物理與生物處理方式達到解除場址列管目標。
(二)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期程如下:(詳見計畫第十四章)
本場址整治計畫自110年6月29日核定,整治期程為18個月。
(三)本府指定事項:
本計畫應於每6個月辦理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審查,由義務人提送相關執行成果,以作為整治計畫控管及修正依據。
(四)其他:
1、執行整治計畫自主驗證採樣時,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
2、污染改善作業應依旨揭計畫書暨本府指定事項辦理,並遵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與相關環保法規規定。
3、如因作業需求,須進行與旨揭計畫核定內容不一致之作業,應先向本府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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